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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碳板加工, 沧州市碳板加工, 衡水市碳板加工, 邢台市碳板加工
 
产品名称:廊坊市碳板加工, 沧州市碳板加工, 衡水市碳板加工, 邢台市碳板加工

产品编号:215220-825

产品型号:廊坊市碳板加工, 沧州市碳板加工, 衡水市碳板加工, 邢台市碳板加工

市场价格:0元/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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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3.08.16

出品单位:45钢_S45C_碳钢板_碳板切割_碳板零割_碳板加工_模具钢零割★无锡佳商特★


   产品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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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一般例外 碳板加工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ffi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a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 碳板加工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 碳板加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 碳板加工有关输出或输人黄金或银的措施; (d) 碳板加工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第四节 22. 碳板加工本条第4款(b)项规定范围内的一缔约方为了发展它的经济,拟对某特定工业的建立采用本条第13款所述的那种措施时,可以申请缔约方全体批准实施这项措施。缔约方全体应立即与申请的缔约方协商,并应以本条第16款所列因素为指导作出它的决定。如缔约方全体同意提出的措施,则应在能够实施措施的必要程度内,解除有关缔约方根据本协定其他各条的有关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如提出的措施所影响的产品是本协定有关减让表所列减让的对象,则本条第18款的规定应予适用。 23. 碳板加工按本节而实施的任何措施,应符合本条第20款的规定。 第十九条对某种产品的进n的紧急措施 1. 碳板加工(a)如因意外情况的发展或因一缔约方承担本协定义务(包括关税减让在内)而产生的影响,使某一产品输人到这一缔约方领土的数量大为增加,对这一领土内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产品的_内生产者造成重大的损害或产生重大的威胁时,这一缔约方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可以对上述产品全部或部分地暂停实施其所承担的义务,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b)碳板加工属于优惠减让对象的某一产品,如在本款(a)项所述情形下输入到一缔约方领土,并因此对目前或过去享受这种优惠的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的相同产品或与它直接竞争的产品的闰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经过另一缔约方提出请求后,输人这种产品的缔约方可以在防止或纠正这种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全部或部分地对这种产品暂停实施所承担的有关减止, 或者撤销或修改减让。 2. 碳板加工缔约方在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行动以前,应尽可能提前用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以便缔约方全体及与这项产品的出口有实质利害关系的缔约方,有机会与它就拟采取的行动进行协商。如涉及的是有关优惠方面的减比,在书面通知中应注明要求采取行动的缔约方的名称u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于补救的损害,不经事前协商,可以采取本条第1款规定的行动,但在采取行动以后,必须立即进行协商。 3- 碳板加工(a)如在有利害关系的缔约方之间不能就这项行动达成协议,则提议采取或维持这项行动的缔约方仍然町以执行它。当它这样做以后,受到影响的缔约方在采取这项行动以后的90天内,可以从缔约方全体收到暂停实施减让的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期满以后,对采取这项行动的缔约方的贸易,暂停实施本协定规定的那些大体上对等的减让或其他义务,或如为本条第1款(b)项所述情况,对要求采取这项行动的缔约方,暂停实施这种减让或其他义务,如果缔约方全体对此不表示异议。 碳板加工(b)在未经事前协商按本条第2款采取行动并因此对一缔约方领土产品的H内生产者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的情况下,尽管有本款(a)项的规定,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于补救的损失,则那一缔约方在这项行动采取以后以及在整个协商期间,可以暂停实施防止或纠正损害所必需的那种减止或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一般例外 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 (a) 碳板加工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 (b) 碳板加工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c) 碳板加工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 (d) 碳板加工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贳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 (e) 碳板加工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 (f) 碳板加工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 (g) 碳板加工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 (h) 碳板加工如采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定本身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 (i) 碳板加工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的规定; (i)碳板加工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悄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 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所有缔约方在 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都有权占有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予以停止。最迟于1960_年6月30口以前,缔约方全体应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条安全例外 本协定不得解释为: (a) 碳板加工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 (b) 碳板加工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 (1) 碳板加工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 (2) 碳板加工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 (3)碳板加工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t或 (c)碳板加工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第二十二条协商 1- 碳板加工当一缔约方对影响本协定执行的任何事项向另一缔约方提出要求时,另一缔约方应给予同情的考虑,并应给予适当的机会进行协商。 2.碳板加工经一缔约方提出请求,缔约方全体对经本条第1款协商但未达成圆满结论的任何事项,可与另一缔约方或另几个缔约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三条利益的丧失或损害 1.碳板加工如一缔约方认为,由于 (a) 碳板加工另一缔约方未能实施其对本协定所承担的义务;或 (b) 碳板加工另一缔约方实施某种措施(不论这一措施是否与本协定的规定有抵触)>或 (c) 碳板加工存在着任何其他情况。 它根据本协定直接或间接可享受的利益正在丧失或受到损#,或者使本协定规定的B标的实现受到阻拼,则这.缔约方为 了使问题能得到满意的调整,可以向其认为有关的缔约方提出书面请求或建议。有关缔约方对提出的请求或建议应给予同情的考虑。 2- 碳板加工如有关缔约方在合理期间内尚不能达成满意的调整办法,或者困难属于第1款(c)项所述类型,这一问题可以提交缔约方全体处理。缔约方全体对此应立即进行研究,并应向它所认为的有关缔约方提出适当建议,或者酌量对此问题作出裁决。缔约方全体如认为必要,可以与各缔约方、与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和与任何国际机构进行协商。如缔约方全体认为,情况严重以致有必要批准某缔约方斟酌实际情况对其他缔约方暂停实施本约定规定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它可以如此办理。如对一缔约方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亨实上已暂停实施,则这一缔约方在这项行动采取后的60天内,可以书面通知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长拟退出本协定,而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书后的60天开始,退出应即正式生效。 第三部分 第二十四碳板加工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联盟和白山贸易区 1. 碳板加工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应适用于缔约方本国的关税领土,适用于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适用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任何其他关税领土。每一个这样的关税领土,从本协定的领土适用范围来说,应把它作为一个缔约方对待,但本款的规定不得解释为:一缔约方按照第二十六条接受本协定或按照第三十三条或《临时适用议定书》实施本协定的,即因此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之间产生任何权利或义务。 2. 碳板加工本协定所称的关税领土,应理解为一个与其他领土之间的大部分贸易保持着单独税率或其他单独贸易规章的领土。 3. 碳板加工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 (a) 碳板加工任何缔约方为便利边境贸易对毗邻国家给予某种利益; (b) 碳板加工毗邻的里雅斯得自由区的国家,对与这一自由区进行的贸易给予某种利益;但这些利益不能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和平条约相抵触。 4. 碳板加工各缔约方认为,通过自愿签汀协定发展各国之间经济的一体化,以扩大贸易的自由化是有好处的。各缔约方还认为,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目的,应为便利组成联盟或白由贸易区的各领土之间的贸易,但对其他缔约方与这些领土之间进行的贸易,不得提高壁垒。 5. 碳板加工因此,本协定的各项规定,不得阻止各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为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需要采用某种临时协定,但是, (a) 碳板加工对关税联盟或过渡到关税联盟的临时协定来说,建立起来的这种联盟或临时协定对未参加联盟或临时协定的各缔约方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联盟或临时协定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规章的一般限制水平; (b) 碳板加工对自由贸易区或过渡到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来说,在建立自由贸易区或采用临时协定以后,每个组成领土维持的对未参加贸易区或临时协定的各缔约方贸易所适用的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不得高于或严于同一组成领土在未成立自由贸易区或临时协定时所实施的相当关税和其他贸易规章,以及 (c) 碳板加工本款(a)项和(b)项所称的临时协定,应具有一个在合理期间内成立关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计划和进程表。 6. 碳板加工在实施本条第5款(a)项要求的时候,一缔约方所拟增加的税率如与本协定第二条不符,则本协定第二十八条的程序应予适用。在提供补偿性调整时,应适当考虑联盟的其他成员在减低相应的关税方面已提供的补偿。 7. (a)碳板加工任何缔约方决定加人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签订成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临时协定,应当及时通知缔约方全体,并应向其提供有关拟议的联盟或贸易区的资料,以便缔约方全体得以斟酌向各缔约方提出报告和建议。 (b) 碳板加工经与参加本条第5款所述临时协定的各方对协定所包括的计划和进程表协商研究,并适当考虑本款(a)项所提供的资料以后,如缔约方全体发现:参加协定各方在所拟议的期间内不可能组成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或认为所拟议的期间不够合理,缔约方全体应向参加协定各方提出建议,如参加协定各方不准备按照这些建议修改临时协定,则有关协定不得维持或付诸实施。 (c) 碳板加工本条第5款(c)项所述计划或进程表的任何重要修改,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如果这一改变将危及或不适当地延迟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的建立,缔约方全体可以要求同有关缔约方进行协商。 8. 碳板加工在本协定内, (a) 碳板加工关税联盟应理解为以一个单独的关税领土代替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关税领土,因此, (1) 碳板加工对联盟的组成领土之间的贸易,或至少对这些领土产品的实质上所有贸易,实质上已取消关税和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本协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 (2) 碳板加工除受本条第9款的限制以外,联盟的每个成员对于联盟以外领土的贸易,已实施实质上同样的关税或其他贸易规章。 (b) 碳板加工自由贸易区应理解为由两个或两个以h的关税领土所组成的一个对这些组成领土的产品的贸易,已实质上取消关税或其他贸易限制(在必要时,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准许的,可以除外)的集团。 9. 碳板加工本协定第一条第2款的优惠,不应因建立关税联盟或自由贸易区而受到影响,但可以与有关缔约方谈判加以调整或取消。当需耍按照第8款(a)项(i)和笫8款(b)项的规定取消优惠时,这种与有关各缔约方进行谈判的程序应特别适用。 10. 碳板加工缔约方全体经2/3的多数通过,可以批准与本条第5款至第9款的要求不完全相符但系为建立本条所称的关税联盟或自 由贸易区的建议。 11. 碳板加工考虑到印度和巴基斯坦各自建成独立国家这一特殊情况,并承认这两个国家系长期组成一个经济单位这个事实’各缔约方同意,在它们之间的贸易关系尚未建立在确定的基础上以前,本协定的各项规定将不阻止这两个国家对它们的贸易作出特别安排, 12. 碳板加工缔约方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在它的领土内的地区政府和当局及地方政府和当局能遵守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五条缔约方的联合行动 1. 碳板加工为贯彻实施本协定内涉及联合行动的各项规定,以及,一般地说,为了便于实施本协定和促进实现本协定所规定的目的,各缔约方代表应当随时集会。本协定中谈到各缔约方采取联合行动时,一律称为缔约方全体。 2. 碳板加工联合国秘书长应于1948年3月1日以前,召开缔约方全体第一次会议。 3. 碳板加工每一缔约方在缔约方全体的各种会议上,应有一票投票权。 4. 碳板加工缔约方全体的决议,除本协定另有规定外,应以所投票数的多数通过。 5-在本协定其他部分未作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缔约方全体可以解除某缔约方对本协定所承担的某项义务>但这项决议,应以所投票数的2/3的多数通过,而且这一多数应包括全体缔约方的半数以上。缔约方全体可以采用同样投票方法: (a) 规定须采用其他投票方法来解除承担义务的某些特殊情况,以及 (b) 制订为实施本款规定所必需的某种标准。 第二十六条本协定的接受、生效和登记 1. 碳板加工本协定的签署日期,应为1947年10月30日。 2. 碳板加工在1955年3月1日已是缔约方或已正在谈判加人本协定的任何缔约方,可以任凭接受本协定。 3. 碳板加工本协定用一份英文正本和一份法文正本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协定应交给联合国秘书长存放。联合国秘书长应将已核对的副本,送交各有关政府。 4. 碳板加工接受本协定的每一政府,应向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长交存一份接受证书,执行秘书长应将每一接受证书的接受日期及按照本条第6款规定的本协定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各有关政府。 5. (a)凡接受本协定的政府,应代表本国领土及其负有国际责任的其他领土而接受本协定;如有某些单独关税领土不由它来代表,应在接受本协定时通知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长。 (b) 碳板加工任何政府在经按本款(a)项的例外规定通知执行秘书长后,可以随时通知执行秘书长:它的对本协定的接受,应对前作为例外的单独关税领土有效,但这项通知应自执行秘书长接到通知之日后第30日起生效。 (c) 碳板加工原由某缔约方代表接受本协定的任何关税领土,如现在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规定的其他事务方面享有或取得完全 自主权,这一领土经负责的缔约方发表声明证实上述亊买盾,应视力雑定的-个缔约方。 6-本协定附件8所列各国政府,以政府名义向缔约方全体执行秘书长交存接受证书后,如它们领土的对外贸易按附件8规定 适用的百分比计算,达到附件所列各国政府的领土的全部对外贸易的85%时,本协定应自达到这项tf分比之日后第30日起,在这些接受的各国政府之间开始生效。每一其他政府的接受证书,应自这一政府交存证书之日后第30日起生效。 7.本协定一经牛效,联合国应即予以登记。 第二十七条减让的停止或撤销 如一缔约方确定原与它谈判减让的另一国政府未成为本协定的缔约方,或巳中止为本协定的缔约方,则这一缔约方可以随时全部或部分停止或撤销本协定有关减让表内规定的任何减让。缔约方在采取这项行动以前,应通知缔约方全体;如被要求,应与有关产品有实质利宵关系的缔约方进行协商。 第二十八条减让表的修改 1.在每三年的第一天(第一期自1958年1月1日起),或缔约方全体以所投票数的2/3规定的任何其他期限的第一天,一缔约方(在本条内此后简称屮淸缔约方)经与原议定减让的另.一缔约方和缔约方全体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方(匕述两类缔约方连同中清缔约方在本条内,此后简称主要有关各(d)问题提交缔约方全体后,缔约方全体应迅速对此进行调查,并应向主要有关缔约方提出意见,谋求解决办法。如能获得解决办法,应如在主要有关缔约方之间达成协议一样,适用本条第3款(b)项的规定。如在主要有关缔约方之间不能获得解决办法,除了缔约方全体决定申请缔约方不提供适当补偿是不合理的以外,申请缔约方应有权修改或撤销减让。如果采取这一行动,则原与它谈判减让的缔约方以及按照本条第4款(a)项认为在供应上具有主要利害关系的缔约方和按照第4款(a)项认为有实质利害关系的其他缔约方,应有权在不迟于行动采取以后的6个月内,自缔约方全体接到撤销的书面通知书之日起届满30日后,修正或撤销大体相当于原来与申请缔约方所议定的臧让。 5. 1958年1月1日以前和本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期限结束以前,缔约方可以采取通知缔约方全体的方式,保留在下一期内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程序对有关减让表进行修改的权利。如一缔约方作此选择,则其他缔约方应有权在同一时期内,按照同样的程序修改或撤销原与这一缔约方协定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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